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8349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男,1994年1月3日出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北京丰义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院**楼**108-1。
法定代表人:邢学静,经理。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义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