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902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睦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强。
被告:上海方舟综合市场经营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盛云。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睦洁具有限公司、上海方舟综合市场经营者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