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919号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2490853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虞锡路**。
负责人:李华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惠镇电器五金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JC4NXC,经营,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中小区**div> 负责人:马立,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惠镇电器五金商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惠镇电器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惠镇电器五金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