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437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30号27号楼一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磊,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营x组xx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上列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陈 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