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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刘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437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刘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刘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437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30号27号楼一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磊,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营x组xx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上列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陈 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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