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3903号原告:北京中嘉信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楼****。
法定代表人:周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韩丽,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固戍开发区泰华梧桐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尹方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虎,男,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嘉信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信和公司)与被告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博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嘉信和公司诉称,原告经受让取得第28类第3772005号“小布叮”注册商标专用权,亦生产及销售小布叮系列产品。
原告发现被告儒博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布丁豆豆”标识,并用于对外宣传,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原、被告生产的产品定位均为低龄儿童用品,双方的渠道相同,被告的行为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属于借助原告品牌影响力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律师费10000元;
4.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京东、天猫网站进行消除影响的声明;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儒博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原告主张的侵权之诉,选择被告儒博科技公司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虽然被告儒博科技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98,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章及财务账册等法人的权力机关或意思表示机关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固戍开发区泰华梧桐工业园5B栋3层,该地址系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被告儒博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鉴于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广,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儒博科技公司住所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有本案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