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刑初10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东,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水口村省吾庐组1号,住浙江省义乌市。
辩护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小亮,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住浙江省义乌市。
辩护人赵敬,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凤娟,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梅溪村缓轿院组77号,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人唐忠求,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辩护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东、杨小亮、曾凤娟、唐忠求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东及其辩护人阳胜,被告人杨小亮及其辩护人赵敬,被告人曾凤娟,被告人唐忠求及其辩护人唐榕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东、曾凤娟在经营淘宝网店承接各类印刷业务过程中,明知客户无法提供Midea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材料,仍根据客户提供的图样进行排版,并交由他人印制Midea注册商标的不干胶标贴,先后印制20余万件。
其中,被告人杨小亮受肖东、曾凤娟委托,参与印制8万余件。
相关标贴被吴某(已判决)等人附着在相关产品上用于假冒该品牌商品,后部分销往上海市嘉定区等地。
2020年间,被告人肖东、曾凤娟、唐忠求在承接各类印刷业务过程中,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印制含有科勒、法恩莎、TOTO、箭牌等注册商标的各类标贴、说明书等物,总计印制2万余件,经切割、分装后欲伺机销售。
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被告人肖东、曾凤娟、唐忠求住处将3人抓获,并查获前述待售的科勒等注册商标标识2万余件,后在肖东协助下于同日抓获被告人杨小亮。
其4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肖东、杨小亮、曾凤娟、唐忠求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肖东、曾凤娟情节特别严重,杨小亮、唐忠求情节严重,对被告人肖东、杨小亮、曾凤娟、唐忠求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东、杨小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曾凤娟、唐忠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肖东、杨小亮、曾凤娟、唐忠求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东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肖东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处被告人杨小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处被告人曾凤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处被告人唐忠求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肖东、杨小亮、曾凤娟、唐忠求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三名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恳请法庭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东、曾凤娟在经营淘宝网店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根据客户提供图样进行排版后,委托他人印制伪造美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不干胶标贴20余万件,切割、包装后予以销售,部分伪造标贴被吴某(已判刑)印制在电热水壶壶身并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杨小亮受被告人肖东、曾凤娟委托印制伪造美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干胶标贴8万余件。
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肖东、曾凤娟、唐忠求采用上述方法,委托他人印制伪造科勒、法恩莎、TOTO、箭牌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标贴、说明书等共计2万余件,进行切割、分装后伺机销售。
2020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在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留雅小区16栋2单元201室抓获被告人肖东、曾凤娟、唐忠求,当场查获上述伪造的标贴、说明书等。
同日,被告人肖东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小亮。
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以及相关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查扣的伪造标贴、说明书照片及现场照片,微信、淘宝账号主体信息截图,电脑销售页面截图,证人吴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词,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肖东、杨小亮、曾凤娟、唐忠求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东、杨小亮、曾凤娟、唐忠求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中被告人肖东、曾凤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小亮、唐忠求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东、杨小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曾凤娟、唐忠求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肖东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四名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东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小亮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曾凤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唐忠求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肖东、杨小亮、曾凤娟、唐忠求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刘瑜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