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知民初3号 原告:宁波小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749491550。
法定代表人:许全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仁飞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凤珍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F30M008。
经营者:王仁飞,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温州松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高轩村天马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39245364B。
法定代表人:王仁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程嘉炜,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宁波小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仁飞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仁飞电器经营部)、温州松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被告松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仁飞电器经营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已经制造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并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设备;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600元,两项合计221600元;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7月17日就“浴霸控制开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2019年09月20日,上述专利获准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71058××××.3,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系该专利被许可人,有权维护相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专利产品经原告多年设计、开发,最终推入市场,系市场上浴霸开关产品中自带延时开关的主打产品,上市之后销售火爆,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涉案专利产品推向市场后,原告发现两被告共同持续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
因此,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一门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过程中,原告发现门店有大量被控侵权产品库存。
对于上述购买过程,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出具了(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17397号公证书。
经分析比对,原告认为上述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松川公司答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松川公司不知涉案专利的情况,没有主观恶意,且被诉侵权产品单价低,仅有10.5元,销量仅为20只,总销售额仅为几百元,几乎没有盈利,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合理依据。
被告仁飞电器经营部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仁飞电器经营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7日,许全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浴霸控制开关”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9月20日,专利号为ZL20171058××××.3。
2019年9月21日,许全忠与小牛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许可小牛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合同有效期为5年。
庭审中,小牛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9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浴霸控制开关,其包括有面板、开关底座、开关按板,开关底座内设置了多个用来安置开关件的空腔,在开关底座表面固定配合的面板,其特征在于底座和面板之间的空间里设置有一受发热器件线路上的开关件控制的带延时模块的电路板,电路板的电源输入端与输入电源线相接,电路板的电源输出端通过第二金属连接片用铆钉连接在为换气扇线路供电或者为吹风扇线路供电的金属连接柱上;
所述延时模块电路是输入电源线连接整流二极管D1-D4组成的整流电路的输入端,然后整流电路的输出端经过自恢复电阻R0后连接换气扇线路或者吹风扇线路的金属连接柱上,整流二极管D1、D2之间和整流二极管D3、D4之间连接有触发管VT,延时模块电路的受控端经过二极管VD1分成两路,一路经过电阻R1连接触发管VT的控制极,另一路连接充电电容C1的一端,充电电容C1的另一端连接在整流二极管D3、D4之间,另外,充电电容C1的另一端经过电容C2连接触发管VT的控制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浴霸控制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是连通的构成总空腔,使金属连接件能铺在各个空腔底部上,同时金属连接件通过中间连接柱与输入电源线相接,金属连接件在各个空腔底部可转动地设置金属跳板,金属跳板上端与开关按板的中部开口相配合,同时支撑有弹簧,对应地在空腔的侧部固定有金属连接柱,金属连接柱下面有用来接输出电源线的接线孔,同时,金属跳板与金属连接柱接触面上设置有配合触点,带动金属跳板做出动作的开关按板是采用翘板结构连接固定在开关底座的空腔开口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浴霸控制开关,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开关底座的空腔开口处,在连接发热器件的金属连接柱旁设置可用于导电的金属接触片,金属接触片和旁边的金属连接柱配对和对应的金属跳板接触导电或者分离,且金属接触片通过带延时模块的电路板和连接非发热器件换气扇或者吹风扇的金属连接柱电连接起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浴霸控制开关,其特征在于:在连接发热器件的每个金属连接柱旁设置了用于导电的所述金属接触片,且每个金属接触片通过带延时模块的电路板和连接非发热器件换气扇或者吹风扇的金属连接柱电连接起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浴霸控制开关,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金属接触片左右分布,与第一金属连接片做成主体为T形形状的整体件。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浴霸控制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的电源输入端通过螺钉和中间连接柱连接在一起,从而和输入电源线相接。
9、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浴霸控制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的电源输出端连接在为吹风扇线路供电的金属连接柱上。
2019年12月27日,许全忠的委托代理人聂运锋向在公证处公证员俞某、公证员助理胡虚文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路××号一处门面显示为“松川智能开关工厂店”字样的店铺内,聂运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商品若干,并取得《松川开关嘉兴店》单据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所购所有物品封存,存于聂运锋处。
保全过程中,公证员助理对购物现场及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对此,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出具了(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17397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上述物品,内含收据一张及被诉侵权产品若干。
庭审中,松川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制造。
另查明,松川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伍佰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低压电器、开关。
仁飞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为王仁飞,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成立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
再查明,小牛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诉讼,支付了相应的维权费用。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公证书、发票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内,其法律状态稳定,小牛公司作为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小牛公司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二、若侵权成立,小牛公司要求各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进行比对。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松川公司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电路图,小牛公司对该设计电路图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对应性予以认可。
双方对技术方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模块电路是输入电源线连接整流二极管D1-D4组成的整流电路的输入端,整流二极管D1、D2之间和整流二极管D3、D4之间连接有触发管VT”等同的技术特征?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模块电路的受控端……连接触发管VT的控制极”的技术特征?
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模块电路是输入电源线连接整流二极管D1-D4组成的整流电路的输入端,整流二极管D1、D2之间和整流二极管D3、D4之间连接有触发管VT”等同的技术特征?
小牛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整流二极管D1-D4均为整流作用,实现双向导通的效果,属于简单的技术手段替换,两者构成等同侵权。
松川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采用的是双向可控硅和双向光耦,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为整流二极管D1-D4组成的整流桥加触发管VT,两者结构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延时模块电路包含了输入电源线连接整流二极管D1~D4组成的整流电路的输入端,整流二极管D1、D2之间和整流二极管D3、D4之间连接的触发管VT。
被诉侵权产品中延时模块电路包含了输入电源线连接的双向可控硅。
双向可控硅为电子开关元件,具有与整流二极管D1~D4组成的整流电路及整流二极管D1、D2之间和整流二极管D3、D4之间连接有触发管VT所构成电路相同的可导通可截止作用,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结构与涉案专利中该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模块电路的受控端……连接触发管VT的控制极”的技术特征?
小牛公司认为:涉案专利采用的是RC延时电路,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IC芯片延时电路,是采用数字电路实现模拟电路的功能,两电路的功能效果一致,是简单技术手段替换,构成等同。
松川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双向可控硅,与IC芯片配合实现精确控制延时的功能,与涉案专利延时电路的连接方式不同,两者电路连接结构和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延时模块电路的受控端……连接触发管VT的控制极”,即延时模块电路的受控端连接模拟控制电路,通过电容充放电实现延时,是采用模拟电路实现延时功能。
被诉侵权产品中实现延时功能的技术特征为单片机、单片机控制的连接双向可控硅器件的双向光耦器件及单片机工作电源产生模块,即被诉侵权产品中双向可控硅器件连接的是数字控制电路。
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0004】、【0005】、【0017】段可知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合理实用、成本相对较低、便于在机械式控制开关实现换气扇或吹风扇工作延时功能、提高用电安全性的浴霸控制开关。
涉案专利发明的优点在于十分适合在机械式浴霸控制开关上应用,避免采用数字控制开关线路相对比较复杂,成本较高的缺陷,即明确排除了采用数字控制开关的技术手段。
被诉侵权产品中采用单片机控制的数控电路,可实现延时功能,但不具备涉案专利中采用RC延时电路可避免的数字控制开关线路相对比较复杂,成本较高的技术效果。
可见,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模块电路的受控端……连接触发管VT的控制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模块电路是输入电源线连接整流二极管D1-D4组成的整流电路的输入端,整流二极管D1、D2之间和整流二极管D3、D4之间连接有触发管VT”等同的技术特征,但不具备“延时模块电路的受控端……连接触发管VT的控制极”的技术特征。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鉴此,本院认为其余争议焦点亦无评判之必要,各被告均无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小牛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小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24元,由原告宁波小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