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33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文泽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和平路紫馨园北门21号(门头为“永峰超市”)。
经营者:徐明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文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