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37号 原告:卢仁杰,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马想指纹锁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四街31号(自主申报)。
经营者:马想。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军,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仁杰与被告永康市马想指纹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仁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卢仁杰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仁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仁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