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惠荣毛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禾石路108号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陆贵惠,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东莞市惠荣毛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佳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惠荣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和营业场所均在广东省东莞市,阿里巴巴公司仅为网络平台提供者,不是侵权主体,希佳公司虚列阿里巴巴公司为被告规避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希佳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了惠荣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将阿里巴巴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阿里巴巴公司提出了删除商品链接的诉讼请求,故阿里巴巴公司系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
原审法院作为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惠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