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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贵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七仙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7259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贵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七仙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贵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七仙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259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凯,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贵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元木岩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华,山东敢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七仙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魏家村村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万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玫,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贵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七仙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诉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贵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七仙女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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