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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叶与朱明、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孙军叶与朱明、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军叶;朱明;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10号 原告:孙军叶,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朱明,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海门港新区闸中村2组。

法定代表人:逯红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孙军叶与被告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军叶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孙军叶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军叶负担。

原告孙军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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