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5147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历轩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竹园34号楼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丹。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历轩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