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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与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195号
案件名称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与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95号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南泰利耶,SE15185。

法定代表人:马茨·彼得·贝里隆德,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推荐。

被告: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大江,总经理。

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与被告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阿斯利康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斯利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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