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86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四层4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县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春风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初,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园园,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县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