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民初1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川新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XX市场XX段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91MA6X76HD79。
经营者:宇文洛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铜川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