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116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91民初116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翟镇商业街东首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穆乃玉,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穆乃玉,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系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被告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原告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舜新家电”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诉至法院。

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在被告处购买,要求原告提供其公司销售的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商品及进店销售的全部视频和照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020)湘邵庆证字第5980号公证书、(2020)湘邵庆证字第5982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98106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98804号公证书及(2020)湘邵庆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证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1.第1255062号“”图文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影碟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2.第1792882号“”图文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录像机、影碟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3.第4190928号图文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录像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月变更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二、(2020)厦鹭证内字第3954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商标权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为。

证据三、被告的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和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

证据四、(2020)苏眙证字第1604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商品,证明被告销售假冒“”、“”和“”商标的平板电视机产品。

证据五、(2019)厦鹭证内字第102382号公证书(“TCL”商标为驰名商标)及获奖证书等,证明“”、“”和“”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同行业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证据六、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购物费用540元,公证费600元,调查费2,500元。

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对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的是翟镇舜新家电城,与被告公司名称不一致。

收款收据上只标明是32寸液晶电视,只有外景的一张照片,没有店内销售的照片,不能证实是在被告公司购买,收款码是个人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对证据五、六不清楚,不认可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电视。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4日,TCL集团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25506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含电视机);

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于2002年7月19日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

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79288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于2004年2月3日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2007年1月7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419092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和“”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TCL产品于2001年被编入《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荟萃(1995年至2000年)》;

于2005年被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中国家电网等评为平板彩电最佳外观设计品牌、平板彩电最具人气品牌、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全国畅销品牌、畅销型号;

被经济日报名牌时报社、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审定为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中国家庭消费十大电视机信誉品牌;

于2006年被中国电子报评定为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

自2014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在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等,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认定TCL集团的“TCL”品牌价值在以上年度分别为668.59亿元、710.28亿元、765.69亿元、806.56亿元,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佳琪向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16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闫佳琪来到位于山东省新泰市翟镇J01县道附近的门市,该门市门头含有“舜新家电”的字样、店内未见证照。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闫佳琪支付宝支付540元购买电视一台,并取得票据、名片各1张,名片上含有“翟镇舜新家电穆乃玉”的字样,并将支付凭证和手机定位各截屏1张,闫佳琪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5张,上述物品均交给公证员保管。

同日下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闫佳琪对上述物品拍照后封存。

闫佳琪在上述封存过程中共拍摄照片16张,后公证人员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由闫佳琪保管。

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出具了(2020)苏眙证字第1604号公证书。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600元、购买涉案商品费用540元、4案的调查费2,500元,同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产生合理律师费和差旅费。

经当庭查验,公证实物封存完好。

本院当庭打开封存实物,在封存实物外包装上有“王牌”的标识、电视机的底端有“王牌”的标识,电视机开机画面显示“TCL”、“TCL王牌”的标识,商品外包装盒和商品表面均没有标注生产厂商的信息。

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穆乃玉,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空调设备、制冷设备、办公设备、门窗、监控器材等。

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在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翟镇商业街东首路北,但被告认可没有具体经营地点,舜新家电无工商登记,门面由穆乃玉个人经营,对外销售货物出具收据,涉案收据系该门面出具。

公证书中记载的用支付宝收款方“青青木”是被告店员,穆乃玉的名片上记载的电话号码与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中记载的电话号码一致。

本院认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合法利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涉案商标的专有权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维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020)苏眙证字第1604号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公证保全事项客观真实,内容详细,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保全事实,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被控侵权电视机在封存之前由公证员保管,且整个销售、封存过程都在公证员监督之下,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公证书载明的内容,被控侵权电视机系由舜新家电销售,虽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门店对外以舜新家电名义经营,但舜新家电无工商登记,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无具体经营地点,舜新家电由穆乃玉经营,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系穆乃玉独资公司,故本院对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系被控侵权商品销售者事实予以确认。

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销售的产品系液晶电视,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通过本院当庭比对可以看出,涉案侵权电视机外包装上的“王牌”标识、电视机表面底部的“王牌”标识,系经过变形处理的文字标识,变形处理后的“王”与第1792882号“”构成相同;

电视机开机画面显示的“TCL”“TCL王牌”由“TCL”“王”“牌”三部分组成,“TCL”与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字形、字母、顺序均一致,构成相同,变形处理后的“王”与第1792882号“”构成相同,“TCL王牌”整体上与第4190928号“”读音、含义相同,字形近似,与该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TCL”以及“王牌”标识,与TCL集团的第1792882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第4190928号“”构成近似,应认定侵犯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鉴于本案中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赔偿的数额为1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000元;

三、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被告泰安舜新电器有限公司、穆乃玉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