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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安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95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安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安福;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5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安福,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安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安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安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王柳玲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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