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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薛丽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6940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薛丽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薛丽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6940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丽萍,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丽萍、被告深圳市科盈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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