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83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须去鞋服网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5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1KGWD6C。
经营者:杜惠春。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须去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2020年11月30日,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祥 彪 审 判 员 洪 颍 雅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傅家谋书记员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