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5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春平,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何春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