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296号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外文名为S.A.S.JEANCASSEGRAIN),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圣佛罗伦萨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玛丽琳•塞拉芬。
原告:珑骧简单股份有限公司(S.A.S.LONGCHAMP),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圣佛罗伦萨大街12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蜀箱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寮厦荔园北路15一楼B,注册号为441××××××××9503。
经营者:鞠均丽,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11××××××××××××427。
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斯兰公司”)、珑骧简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骧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思蜀箱包店(以下简称“思蜀箱包店”)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卡斯兰公司、珑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青、王**,被告思蜀箱包店的经营者鞠均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斯兰公司、珑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一)卡斯兰公司是根据法国法律于1958年12月2日注册成立的公司。
卡斯兰公司是法国知名品牌LONGCHAMP(珑骧)相关商标、版权,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在全球各地通过其自身、关联公司或认可的分销商广泛从事时尚产品的设计、制造、分销及销售业务,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提包、服装、鞋、帽、男女装旅行包及皮夹。
珑骧公司作为卡斯兰公司的子公司,是珑骧(LONGCHAMP)品牌产品的全球唯一生产商和批发商,在全球范围内向珑骧专卖店、零售商、百货商店、免税店及航空公司提供珑骧产品。
卡斯兰公司与珑骧公司以下合称“LONGCHAMP”。
LONGCHAMP(品牌商品以绝佳的做工、时尚的设计闻名全球。
时至今日,LONGCHAMP品牌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500多个销售点,其中就包括在我国上海、北京、南京、杭州、广州等地的购物区或大型购物中心所设立的专卖店。
(二)原告所拥有的民事权益。
1.商标权。
卡斯兰公司在世界范围内拥有以下系列商标的所有权:(1)在中国获得178850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2)在中国获得7103267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9月20日。
(3)在中国获得7103273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9月13日。
2.著作权。
LePliage系列手提包是LONGCHAMP品牌最为著名的标志性产品。
其LePliage#1623手提包于1993年在法国设计完成并于1994年进行市场销售。
因LePliage手提包一经推出,即受到消费者的喜欢,该产品后续在尺寸、图案、颜色及面料方面做了大量的更新和改造,并由此发展成了LePliage系列手提包。
中国消费者通常称其为“折叠水饺包”。
该系列自推出以来在市场上得到了极大的欢迎并成为了LONGCHAMP品牌的旗舰商品之一。
卡斯兰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2003年,卡斯兰公司在智利对其LePliage系列包设计(可折叠式手提包)进行了版权登记;
中国、法国及智利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木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卡斯兰公司的著作权在中国受到保护。
2016年4月15日,卡斯兰公司对该LePliage系列包设计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58881,该著作权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尽管原告的“折叠水饺包”(LePliage包)手提包具有不同的规格、型号,但其设计均具有区别性的特点。
LePliage包在折叠后具有较小的体积,几乎无法辨识出折叠和链接痕迹。
在展开后呈现水饺状态的形状,包底部和切角约呈45度、手柄的高度和弧度,中间按钮的位置和形状使LePliage包呈现出独特的分割比例和视觉效果。
LeRiage包体的主要颜色通常为鲜艳的单一颜色,手柄和按钮的颜色为传统而自然的皮革棕色,包主体颜色的单一色与手柄、按钮的传统皮革本色呈现出强烈的对比和视觉冲击力,在色彩搭配上具有较强的视觉美感。
在先前的案例中,法院已经认定LePliage包在形状、切角、手柄、比例和按钮设计及颜色采用方面体现了较强的审美意义和艺木表现力,达到了美术作品的往创性所要求的基本的创作性高度,构成美术作品,依法受法律的保护。
卡斯兰公司通过与珑骧公司签订《产品设计许可合同》,授予珑骧公司对“可折叠式手提包”(LePliage包)作品及相关商标的独占使用和生产许可,珑骧公司作为“可折叠式手提包”(LePliage包)作品及相关商标的独占许可人,依法享有诉权。
(三)被告。
被告思蜀箱包店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镇寮厦荔园北路15一楼B,经营者为鞠均丽。
其经营范围是零售:箱包、皮具、鞋类、服装。
(四)案情概述。
原告通过2017年7月在长沙进行的侵权产品查扣行动中,了解到被告系相关侵权产品的供应商。
原告随后组织了针对被告的调查。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铺内大量销售假冒的LONGCHAMP产品。
原告于2017年的11月组织了针对被告的工商查扣。
20个带有LONGCHAMP商标的背包及74个带有LONGCHAMP商标的手提包被查获。
原告在2018的调查中,发现被告仍然通过网络销售假冒的LONGCHAMP包产品。
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通过在线及购买公证进行了证据保全。
(五)被告的法律责任。
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采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LePliage系列包的设计,并使用了原告的LONGCHAMP系列商标。
根据著作权法及商标法,构成对原告商标权及著作权的侵害。
被告在工商对其侵权行为查处后仍然从事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性质严重。
依据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之相关规定,原告特具状起诉,恳盼法院依法裁断,准如原告所请。
被告思蜀箱包店辩称,被告经营者于2010年因为家事原因没有上班,没有工作单位,没有办法办理社保,可是给孩子上小学办理积分入学必须要社保,上网查之后知道有个体营业执照就可以办社保。
于是把多年的积蓄全部拿出来开了一个店办了营业执照,可以交社保,也希望做点小生意赚点生活费。
店铺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没有经验,刚开始对商标没有一点意识,也不了解所谓的什么知识产权,只是看到市场上什么货好卖,也跟着去广州市拿一批货。
在2017年在广州一个批发市场拿了一批LONGCHAMP的包,就是店主说好走很流行,就拿了货。
因为小店没有多少客人,拿了一批货,卖了几个月也就卖出去了40个不到的货,但在这个时间被这批所谓的打假人员查到并投诉到了东莞市××工商局,工商局于2017年11月查店并没收到这个品牌的货全部100多个包并罚款20000元,被告认错并及时交了罚款。
店铺本钱少,这又收货又罚款,店铺再没有钱进别的货来维持。
就于2018年1月房租合约到期时就退了。
但是店铺之前还存了一批没有品牌的杂货,需要处理及销掉,而被告申请的阿里巴巴网站因为已交了钱,而且是已托别人代管付了费的,所以就没有关闭。
上面上的图片也是代管人员帮忙拍照上架。
被告当时就讲品牌的问题,代管人员说这个图片拍的蛮好,很吸引流量,店里都是一些杂款布包,这几款放在这里就赚点流量,没有关系,而且当时拍照每个款还有样版留在代管处,每色一个,也共有15个包,就想着上去有人要就处理掉,所以被告也没有坚持取消。
后面这批所谓的打假人员就又通过被告营业执照找到阿里巴巴网店,看到网上销量为0,就先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经营者要包,正好一个色只要一个,被告就把样版发他了。
没有想那么多,这几个款的销量就是一,就是他买后被告就下架了。
阿里巴巴于2019年11月到期就再没有续费交了。
实在是生意太差,除了找朋友,家人帮忙刷单外没有什么生意。
因为家里存的各种杂货依然没有处理完,所以微信就一直会发朋友圈,同时转发一下别人的图片在圈里。
人家有货就帮忙代发一下,自己的货就是很便宜的处理。
在这个全民微商的时代,对于没有工作的被告经营者来说,现在出去找工作实在是心有余力不足,所以就想着发发图转转别人的货卖一下,贴补一下生活,同时处理一下旧货回点本钱。
2019年5月一个微信名叫悠然yoyo的客人通过电话号码加被告微信号,一上来就知道被告之前卖LONGCHAMP的包,她就以此来引诱被告卖包给她,而且也是每色一个,所以被告就又把拍照的样版包发她了。
这前前后后的几次事情,其实就是一批货(除了工商收走的,后面的几个包都是当时做阿里巴巴时给网络代管公司拍照留底的样板),这批所谓的打假人员是一个专业团队,因为第一次投诉被告被工商查货,他们没有得到好处,就一直盯着被告并在后续的引诱被告卖包给他们不同的人员,发不同的地址。
之所以这样说,就以他们第一次在被告阿里巴巴店里买包人员与被告经营者的聊天记录为证。
他有提醒被告经营者,只是被告经营者个人脑子比较筒单没有想那么多,也没有什么法律意识才会一次一次被他们引诱。
当然被告也有不对的地方,应该在第一次被工商查的时间就把这个品牌剩下的货全部销毁掉,不再销售。
实在是因为家里经济不好,心疼那点钱,才会被他们钓到。
工商局已经处罚过被告,也按工商要求随传随到并及时交了罚款,已经把事情处理完了,只是单纯的想把自己存的货卖掉,挽回一点经济损失,但谁知被他们设局一层一层的扒皮,现在真的过的很艰难。
被告希望同时也相信法律能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把这个事件公正公平的处理好。
被告支持法庭作出公正公平裁决,但绝不向这种违法乱纪现象低头。
被告接受处罚,被告极限只接受售价三倍的罚款和法庭诉讼费,过高的处罚接受不了。
请法庭公平裁决。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情况1.2008年12月22日,第17885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卡斯兰公司,并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自201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裘皮;
皮张;
皮革;
人造革;
公文包;
公事皮包;
卡片盒/夹;
支票簿封套;
信用卡盒(皮夹子);
服装袋;
手袋;
钥匙盒/包;
护照夹;
文件夹;
钱包;
购物袋;
衣箱;
旅行袋;
行李箱;
手提包;
多用途盒/包;
小皮夹(截止)。
2.第7103273号“LONGCHAMP”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卡斯兰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
仿皮;
兽皮(动物皮);
兽皮;
大衣箱(行李);
旅行包;
伞;
女用阳伞;
鞭子;
鞍具;
马具;
手提包;
钱包;
女士钱包;
钥匙包(皮制);
购物袋;
学生用书包;
公文包;
裘皮;
登山或旅行用帆布背包;
衣箱;
旅行用衣袋;
皮床单;
卡片盒(皮夹子);
支票簿外套(皮制);
钥匙盒(皮制);
护照夹(皮革制);
行李箱;
多功能皮箱;
多功能皮袋;
公文箱;
手杖;
皮制袖珍型信用卡夹(小皮夹子)(截止)。
3.第710326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卡斯兰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具体与第71032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一致。
4.2016年4月15日,卡斯兰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对LePliage包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58881,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1993年9月1日。
2006年6月28日,卡斯兰公司与珑骧公司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卡斯兰公司授予珑骧公司所有系列的皮革商品和配饰品有关的版权(包括注册商标、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
原告为证明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有极高的市场价值提供了《中国工商报》、专营店照片、网络等报道、宣传。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调查情况2017年12月26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思蜀箱包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显示,思蜀箱包店于2017年10月2日购进“LONGCHAMP”背包50元/个,“LONGCHAMP”手提包35元/个进行销售。
经营期间销售“LONGCHAMP”背包20个、“LONGCHAMP”手提包74个,库存货值是4900元。
思蜀箱包店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证明其合法取得。
违法经营额7400元,其中库存货值4900元,销售收入2500元。
思蜀箱包店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被该局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9月4日,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家才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登陆相关网页浏览相关页面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郑家才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其在www.1688.com开设的账号,并通过搜索进入“东莞市××思蜀箱包店”网店,在该店铺页面上点击购买“女式包美包有量美价短柄单肩手提女包三色”红色单肩包、“女式单肩包美包多色新色”蓝色单肩包、“多色女装单肩包多色有量”卡其色单肩包、“女士单肩包猫眼购物袋大小号现货有量价优”深蓝色单肩包各一个,实付金额为580元(含运费);
该网店显示的工商注册信息店铺经营者为被告思蜀箱包店、联系人为鞠均丽。
2018年9月6日,郑家才到公证处收取快递包裹一件,并对快递包裹及快递单拍照,随后拆封包裹对包裹内的四只包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快递单及四只包封签后交由郑家才收执。
2018年9月13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5487号公证书,证明郑家才的以上证据保全过程属实。
庭审中,原告当庭出示了上述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封存实物情况如下:蓝色单肩包两个、红色单肩包一个、卡其色单肩包一个。
2019年5月13日,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悠然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手机微信购买相关产品的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并对相关收货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王悠然使用其手机微信(微信号为wangyouran4722)与名为“AAA思蜀包店”(微信号为136×××××032)的微信号聊天,向“AAA思蜀包店”购买了黄色双肩包、黑色双肩包、蓝色单肩包各一个,实付金额为320元。
王悠然、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公证处接收包裹一件,王悠然打开包裹查看后,公证人员将包裹内物品及外包装拍照并加贴封条。
2019年5月27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字第909号公证书,证明王悠然的以上证据保全过程属实。
庭审中,原告当庭出示了上述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封存实物情况如下:黄色双肩包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个、蓝色单肩包一个。
上述两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的具体情况如下:1.均有透明塑料袋包装,透明塑料袋内附有白色纸牌,纸牌上印有“”图案及“LONGCHAMP”字样;
2.包的包盖上均印有“”图案及“LONGCHAMP”字样;
3.包的拉链印有“”图案及“LONGCHAMP”字样;
4.包的按扣印有“LONGCHAMP”字样。
被告确认上述被控侵权商品是其销售的商品。
三、其他情况原告主张其经济损失为500000元,该数额为酌情赔偿,包括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并主张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持续时间三年,被处罚后还销售,存在故意性和恶劣性。
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公证费相关的凭证及被告实际获利、原告具体损失的依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注册号为178850的商标注册档案、注册号为7103267商标注册档案、注册号为7103273商标注册档案、关于知识产权授权关系的声明公证证件及翻译、(2018)沪长证经字第5487号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909号公证书、智利131.844号著作权证明公证认证件及翻译、智利131.859号著作权证明公证认证件及翻译、智利131.857号著作权证明公证认证件及翻译、版权登记档案、中国工商报刊登的知名品牌维权信息版面、网络及杂志对原告产品的介绍、中外著名企业商标维权识别手册、原告中国内地专营店照片、百度搜索“珑骧折叠包”结果、工商查扣的产品照片,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调取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单、证据复制单等及一审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卡斯兰公司为外国公司,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双方没有约定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卡斯兰公司是第178850号、第7103273号、第710326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卡斯兰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卡斯兰公司是国作登字-2016-F-00258881(LePliage包)作品著作权人,卡斯兰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有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
被控侵权商品为箱包类,与原告持有的前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被控侵权商品的拉链、包盖、宣传纸牌上均印有“”图案及“LONGCHAMP”字样,与原告第178850号注册商标“”、第7103273号“LONGCHAMP”注册商标、第710326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第178850号、第7103273号、第71032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有无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认定。
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LePliage包已经公开发表,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
原告的LePliage包产品有如下特征:属于可折叠包,折叠时体积较小,展开后包体呈水饺状;
包的底部呈长方形,左右两边的切角呈45度;
手柄的质地为传统的自然皮革。
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颜色、切角、手柄、整体感觉均与原告美术作品LePliage包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对LePliage包美术作品的发行权。
二、关于被告的责任根据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沪长证经字第5487号公证书、(2019)京国立内经字第909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及被告庭审意见,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被告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关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及第十七条关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本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案涉注册商标及著作权的知名度、使用许可费;
2.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3.被告销售规模及经营范围;
4.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
具体到本案,鉴于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及原告注册商标及著作权的知名度,并综合考虑被告被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违法经营额7400元,被行政处罚后又继续销售等主观恶意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为50000元。
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思蜀箱包店(经营者:鞠均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限被告东莞市××思蜀箱包店(经营者:鞠均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珑骧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珑骧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收取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7920元,被告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珑骧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思蜀箱包店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巧勤人民陪审员 方艳霞人民陪审员 郑顺驹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倩贝附表附图一原告注册商标及部分美术作品著作权第178850号注册商标LONGCHAMP第7103273号注册商标第7103267号注册商标国作登字-2016-F-00258881附图二被控侵权商品部分被控侵权商品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