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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贤与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孙希贤与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希贤;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53号 原告:孙希贤,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系孙希贤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系孙希贤之妻。

被告: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田维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堰村。

法定代表人:向林。

原告孙希贤与被告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孙希贤因案涉专利被无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希贤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希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希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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