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3115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桦,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众泽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国贸新都)****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599。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众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