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52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好彩宇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7750903L。
法定代表人:周桂杉。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好彩宇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