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898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吉言咖啡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院1号楼12层1206。
法定代表人:侯云彬,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吉言咖啡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吉言咖啡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