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48号 原告:桐乡市伟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同胜路320号7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98575048P。
法定代表人:朱永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章月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镇大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9760488X1。
法定代表人:朱卫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盐伟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72568379R。
法定代表人:张金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燕,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伟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伟业电器有限公司、海盐伟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桐乡市伟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章月溱,被告海盐伟业电器有限公司、海盐伟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燕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桐乡市伟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30日,原告桐乡市伟达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伟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伟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市伟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桐乡市伟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