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747号之三十九被执行人:崔健,男,1980年0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71年0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羊各斌,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程亚龙,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蚌埠市。
被执行人:李荣兵,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崔健、王春香、李荣兵、程亚龙、羊各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皖0304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崔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崔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元;
被告人王春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羊各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李荣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被告人程亚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追缴被告人王春香违法所得8000元,追缴被告人李荣兵违法所得61500元,追缴被告人程亚龙违法所得600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崔健罚金140000元、王春香违法所得8000元、羊各斌罚金20000元、李荣兵罚金110000元、违法所得61500元、程亚龙罚金70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王春香、羊各斌、李荣兵、程亚龙已履行缴纳义务,被执行人崔健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7日、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28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崔健名下仅发现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崔健名下银行账户。
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的车辆情况,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崔健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奥迪牌汽车一辆。
三、本院已向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和公积金信息。
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崔健户籍所在地的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财产,预查封了崔健购买的现登记于庐江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庐城镇盛桥路8号庐江碧桂园钻石湾8幢8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707】的房产一套、位于庐城镇盛桥路8号庐江碧桂园钻石湾25幢1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715】的房产一套。
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崔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崔健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预查封了崔健购买的现登记于庐江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庐城镇盛桥路8号庐江碧桂园钻石湾房产两套,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