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12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艺,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老贡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9938372K。
法定代表人:石继清。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鸿运鸿食品商行。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8号B区7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0TRY791Q。
经营者:靳凤芝。
被告:叶国敏,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老贡酒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鸿运鸿食品商行、叶国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