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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老贡酒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鸿运鸿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知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老贡酒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鸿运鸿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贡酒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鸿运鸿食品商行;叶国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12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艺,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老贡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9938372K。

法定代表人:石继清。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鸿运鸿食品商行。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8号B区7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0TRY791Q。

经营者:靳凤芝。

被告:叶国敏,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老贡酒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鸿运鸿食品商行、叶国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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