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09号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邓阿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怡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玮扬(CHUAWEIYA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旭东,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怡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2020年12月17日,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