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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766号
案件名称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766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暖,总经理。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娱乐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娱乐通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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