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5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缑氏镇好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偃师市缑氏镇缑氏村。
经营者:高保学,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缑氏镇好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