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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潘君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450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潘君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潘君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50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君宇,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君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2020年8月15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潘君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2020年8月16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潘君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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