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65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区晓峰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山路149号。
经营者:梁晓峰。
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09号G座3301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区晓峰烟酒商行、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因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文登区晓峰烟酒商行达成和解,故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登区晓峰烟酒商行、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