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3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莆田市天斐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莆田市天斐尚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