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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都区龙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4438号
案件名称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都区龙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都区龙香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初4438号 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帆,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龙香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香城北路**29-外街2、3号29-内街3、4号1层。

经营者:张朋飞。

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燚公司)与被告新都区龙香火锅店(以下简称龙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大龙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帆、龙香火锅店的经营者张朋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龙燚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龙香火锅店:1.立即停止侵害大龙燚公司第209717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大龍燚”及其近似商标字样,并销毁带有“大龍燚”及其近似商标字样的指示牌、纸巾盒、围裙、香油罐、菜单、加菜单、订餐卡、吊灯外罩等;

2.赔偿大龙燚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3.赔偿大龙燚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3200元(包括差旅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

4.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因销售侵犯大龙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给大龙燚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就商标侵权行为向大龙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大龍燚”商标系大龙燚公司注册并经营多年,已成为地道四川老火锅的大型全球性餐饮品牌商标。

大龙燚公司于2020年发现龙香火锅店在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使用“大龍燚”商标及其近似标识,侵犯了大龙燚公司的合法权利,并给大龙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请求支持大龙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龙香火锅店辩称,认可大龙燚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认可在指示牌、纸巾盒、围裙、香油罐、菜单、加菜单、订餐卡、吊灯外罩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但认为:1.该火锅店系经营者张朋飞从他人处接手,接手后完全沿用店内剩余的物品,不清楚侵权的事实;

2.疫情过后,店内生意不景气。

综上,龙香火锅店请求驳回大龙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及宣传推广情况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7年10月7日大龙燚公司注册第20971788号“大龍燚”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馆等,有效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

2018年12月17日,2018中国餐饮品牌力峰会组委会向“大龙燚火锅”颁发荣誉证书,载明:授予“大龙燚火锅”,贵品牌在2018中国餐饮品牌力峰会奖项评选中荣获“2018年度中国餐饮品牌力百强品牌”。

2019年6月28日,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华西传媒集群、成都市文化馆、天府早报向“大龙燚”颁发荣誉证书,载明:2019寻找馆藏精品暨经典名火锅大展组委会特授予“大龙燚”四川馆藏经典名火锅。

2019年8月,中国烹饪协会向“大龙燚火锅”颁发荣誉证书,载明:2019中国火锅连锁好项目TOP50。

2019年11月,中国烹饪协会向“大龙燚”颁发荣誉证书,载明:2019年度火锅优秀品牌。

2019年12月4日,首届中国餐饮红鹰奖评审委员会授予“大龙燚火锅”荣誉证书,载明:贵品牌在首届中国餐饮红鹰奖评选中,荣获“2019年度中国餐饮品牌力百强”称号。

2019年12月29日,中国餐饮连锁加盟年度峰会组委会向“大龙燚火锅”颁发荣誉证书,载明:大龙燚火锅荣获中国餐饮连锁加盟年度峰会“2019年度中国连锁加盟品牌[火锅]TOP10”奖项。

2020(第四届)中国品牌博鳌峰会授予大龙燚公司“中国(行业)标志品牌”。

2020(第四届)中国品牌博鳌峰会授予大龙燚公司“中国自主品牌500强”。

二、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 2020年3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曾某与大龙燚公司代理人罗闻天一同来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一家店招标识为“大龍火锅新都店”的餐饮场所,罗闻天在该餐饮场所进行了消费。

过程中,公证人员对该火锅店的店招、店内现状,店内使用的物品现状以及使用的香油等进行了查看。

就餐后,罗闻天在该火锅店购买了一份火锅底料,最后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人民币共计387元,并取得了一张《大龍琰火锅(新都店)预结单》和一张加盖有“新都区龙香火锅店发票专用章”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20)川中证字第436号公证书,大龙燚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

公证书照片显示,上述店铺外的指示牌上有竖行排列的“大龍燚”三字,其中“大龍”为楷体书法字形,“燚”同为书法字体,并且该字外包裹以火焰状图标;

店内的纸巾盒正面及侧面印有红底白字的“大龍燚”字样,服务员围裙上印有棕底黄字的“大龍燚”字样,香油罐体上印有红底黄字的“大龍燚”字样,加菜单上印有白底黑字的“大龍燚”字样,上述文字字体均为书法字体;

店内菜单封面及内页右上角均印有“大龙燚”字样,均为书法字体,其中菜单封面的“大龙燚”三字字体较大,为红底黄字,菜单内页右上角的“大龙燚”字样为白底蓝字;

店内吊灯外罩、订餐卡上均印有“大龍燚”三字,其中“大龍”为楷体书法字形,“燚”同为书法字体,并且该字外包裹以火焰状图标。

2020年9月27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香火锅店经营者张朋飞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笔录中载明:“……问:你火锅店从2019年4月11日开始到2020年3月20日店招使用的是什么名称?

答:从我接手开始就一直使用的店招为大龍。

问:那现在你们火锅店的店招是什么?

答:现在的店招是大龘香。

问:大龍店招是什么时间更换的?

答:就是你们2020年8月18日检查完以后就改为“大龘香”店招。

问:你火锅店自开业以来分别使用纸巾盒、点菜单的是什么?

答:纸巾盒是大龍燚的品牌,点菜单是大龍燚点菜单。

问:你火锅店自开业至2020年3月20日使用火锅油碟使用的是什么品牌?

答:我们火锅店一直是使用的众信火锅油碟,疫情期间众信火锅油碟这款品牌没有货了,可能是送错了,又将大龍燚的油碟送到我火锅店了。

问:送错的大龍燚的油碟一共有多少?

答:一共有1件(200瓶)。

问:你火锅店转让过来标有大龍燚商标的火锅油碟、纸巾盒、点菜单、围裙共有多少个?

答:点菜单有5000张左右、纸巾有8000盒、油碟有4件(200瓶/件)、围裙有200条……问:你火锅店是什么时间开始对点菜单、纸巾盒进行整改?

答:2020年4月份就进行了整改,全部更换了与大龍燚相关的物品,现在已经整改完毕……”。

张朋飞在该笔录上签字并加盖龙香火锅店公章。

2020年11月6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香火锅店经营者张朋飞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笔录中载明:“……问:你火锅店是否与商标所有权人签订有合作协议?

答:我火锅店没有与商标所有权人签订合作协议……”。

张朋飞在该笔录上签字并加盖龙香火锅店公章。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大龙燚公司为证明其在本案中的合理开支,向本院提交公证费发票3200元、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30000元、购买侵权服务票据387元。

上述票据均为两个系列案件共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主体资格相应材料、第20971788号商标注册证、(2020)川中证字第436号公证书、询问笔录、荣誉证书若干、公证费发票、购买侵权服务票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龙燚公司作为第209717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龙香火锅店在店铺外的指示牌以及店内的纸巾盒、围裙、香油罐、菜单、加菜单、订餐卡、吊灯外罩上使用了“大龍燚”标识,该标识与第209717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均为火锅餐馆。

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二者均为“大龍燚”三字,故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第2097178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综上,龙香火锅店在店铺外的指示牌以及店内的纸巾盒、围裙、香油罐、菜单、加菜单、订餐卡、吊灯外罩上使用的“大龍燚”标识与第2097178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侵犯了第209717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龙香火锅店未经大龙燚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侵犯大龙燚公司第209717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龙香火锅店主张其并不知晓侵权事实,本院认为商标侵权并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失为前提,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大龙燚公司还主张龙香火锅店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声明并公开赔礼道歉,鉴于本案中大龙燚公司未能证明龙香火锅店的侵权行为对其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且判令停止侵权尚不足以制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本院对大龙燚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大龙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关于大龙燚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龙香火锅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大龙燚公司第20971788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相关证据,故本院充分考虑大龙燚公司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侵权标识使用情况、龙香火锅店的经营时间、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酌情确定龙香火锅店赔偿大龙燚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

大龙燚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公证费3200元、购买侵权服务费用378元,上述费用为本案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大龙燚公司主张其还支付了律师费与差旅费,其中差旅费未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费未提交转账凭证,则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难易程度、诉讼工作量、律师出庭表现及本案为系列案件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龙香火锅店应赔偿大龙燚公司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都区龙香火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09717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店铺外的指示牌以及店内的纸巾盒、围裙、香油罐、菜单、加菜单、订餐卡、吊灯外罩上使用与“大龍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被告新都区龙香火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共计80000元;

三、驳回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新都区龙香火锅店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32元,由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32元,被告新都区龙香火锅店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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