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24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书华,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书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书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王柳玲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