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86号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被执行人:射阳县海河镇阜余桂珍家电商场,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经营者:刘桂珍。
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海河镇阜余桂珍家电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44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射阳县海河镇阜余桂珍家电商场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445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