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48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建村下厝47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雪文,女,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曹雪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