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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深圳市一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佳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139号
案件名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深圳市一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佳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深圳市一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佳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39号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赫舍大街**。

法定代表人:NicolasLambert,网络市场保护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峰景社区龙珠大道**梅州大厦1007 法定代表人:段佳富。

被告:段佳富,男,汉族,1995年10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与被告深圳市一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佳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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