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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夫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刑初2186号
案件名称刘保夫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保夫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刑初21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保夫,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素梅,北京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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