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财保1732号申请人: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天娱童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科研楼****v>法定代表人:林德兴。
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娱童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天娱童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天娱童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