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7号 原告:杭州爱纷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野风代之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AYH3782。
法定代表人:朱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鹏飞,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兵,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数字裂变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正泰测量大厦**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CCYERX4。
法定代表人:张真。
被告:杭州智企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CGJ57X0。
法定代表人:潘凌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妍、章发平,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帅,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朱风帆,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爱纷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数字裂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智企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萘贝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朱风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四川萘贝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常帅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爱纷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爱纷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爱纷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爱纷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爱纷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爱纷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