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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红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61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红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许红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61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红叶,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被告许红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中,原告欧普公司申请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许红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寻梦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

2.许红叶立即停止侵害欧普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3.许红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费用200元)。

审理中,欧普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欧普公司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许红叶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店铺“戴莉灯具灯饰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销售页面及商品上标注了“欧普”“OPPLE欧普照明”“OPPLE”等字样,其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欧普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许红叶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欧普公司系第XXXXXXX号“欧普”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用灯)等,有效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

欧普公司系第XXXXXXX号“OPPL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用灯)等,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0日。

欧普公司系第XXXXXXX号“欧普OPPLE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日光灯管,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欧普公司于2016年7月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2015年中国建材家居百强企业”。

“欧普照明”于2014年12月被“搜狐焦点家居”评为“2014年度最受用户关注产品奖”“2014年度家居产业杰出贡献奖”及“2014年度社会责任杰出贡献奖”。

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第XXXXXXX号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XXXXXXX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为灯、日光灯管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许红叶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涉案店铺。

2019年2月24日,欧普公司代理人浏览上述店铺中名称为“欧普照明LED客厅灯超薄家用大气卧室灯长方形新款现代简约吸顶灯”的商品,购买了“52*52无极加遥控”款式,实际支付200元;

浏览时,销售页面显示售价为“¥139-535”“已拼545件”等内容,上述销售页面图片左上角标注有“OPPLE欧普”字样的水印,商品详情中载明品牌为欧普;

涉案店铺内另有十余款商品,商品名称中均使用“欧普照明”字样,商品链接封面照片左上角多标注“OPPLE”或“OPPLE欧普”字样。

2019年2月27日,公证员监督欧普公司代理人领取上述商品快递包裹,公证员对包裹及其内物品拍照后予以封存。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81号公证书。

经当庭勘验,欧普公司公证保全的包裹内系一纸盒,盒中有一吸顶灯及遥控器、说明书、售后服务卡,灯驱动器、灯内所贴合格证及防伪标识、灯面板、遥控器、售后服务卡、说明书等均标注有“OPPLE”或“欧普照明”标识,合格证及驱动器上标注生产商为中山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说明书上标注生产商为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欧普公司当庭指出上述标注的两公司均无相关注册信息,而正品均标注欧普公司名称;

正品灯具价格在1000-2000元之间,而被诉侵权商品仅200元。

经登录中国商品信息验证中心验证,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防伪识别码不存在。

拼多多公司向本院提供说明:商家已于2019年5月25日下架涉案商品,涉案店铺于2019年7月27日关店;

至下架日,欧普公司取证的商品链接下共销售699件,销售金额共计135,061元。

欧普公司认为许红叶未经授权在涉案店铺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拼多多公司另提供了涉案店铺中商品名称包含“欧普照明”的商品链接下销售数量合计2274件(包含上述取证商品链接),销售金额合计568,799.10元(包含上述取证商品链接)。

庭审中,欧普公司提供了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62件公证书收费62,000元,欧普公司据此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者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欧普公司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许红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所售灯具与欧普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灯属相同商品。

欧普公司当庭指出了许红叶所销售商品在价格、标注生产商等与正品之区别,且涉案商品防伪标识亦不真实,故欧普公司主张该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本院予以支持。

经比对,许红叶在销售页面使用欧普中英文标识、在涉案商品上多处使用欧普中英文标识,该标识与欧普公司权利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许红叶未经许可,使用欧普公司权利商标,侵害了欧普公司商标专用权。

在未举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许红叶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欧普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许红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欧普公司主张以法定赔偿确定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结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许红叶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被诉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经济损失由本院酌定。

欧普公司主张的各项合理开支项目确系其为本案诉讼所需,公证费有收据佐证,差旅费金额合理,购买费用有公证书佐证,本院均予以支持;

欧普公司未提供律师费发票、委托律师合同及付款凭证,本院结合律师及工作人员工作量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律师费。

涉案店铺已经关店,欧普公司仍主张许红叶停止侵权,但未提供事实依据,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许红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许红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40,000元;

二、驳回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许红叶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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