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子隆五金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德胜东路**杭州金茂家居市场****。
经营者:张学锋,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再审申请人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子隆五金商行(以下简称子隆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子隆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