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12号之一 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55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0545578401。
法定代表人:仲华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B座27楼2719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9EP26N。
法定代表人:吕程亮。
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红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整”,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