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3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泰山润万家生活广场。
住所地,义马市东园小区壹号楼西单元1楼(河南省义马市珠江路与石河路义叉口向东约200米路北“润万家生活广场”)。
经营者:李小辉。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泰山润万家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