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2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成,男,汉族,1996年4月6日出生,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临淄初一快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X5,经营场所临淄区帝王商场桓公路208甲146号。
被执行人:许维燃,男,汉族,1994年09月24日出生,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孙学成与被执行人临淄初一快餐店、许维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2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30000元。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