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37号 原告: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古山村洪厝安置楼B栋3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梅,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叶坪公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金相路A27栋495号到4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胡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石狮市叶坪公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石狮市叶坪公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石狮市萨金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