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4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江区马甲谢永生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甲村交头9-1号。
经营者:谢永生。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江区马甲谢永生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江区马甲谢永生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江区马甲谢永生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王柳玲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